长江海事局关于在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葛洲坝水域严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日期:2021-06-24     阅读次数:82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进一步保护长江上游水域环境,推动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现就在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葛洲坝水域严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垃圾必须收集后到岸交付。

  二、船舶应优先采取“船上储存、到岸交付”的“零排放”处置方式,配备满足船上储存需要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储存舱(柜);无法实施“零排放”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三、实施“零排放”的船舶,排放管系(标准排放接头相关管系除外)应拆除、盲断或铅封,获得船检机构检验认可,并向船舶登记地、长期作业地、航运公司所在地其中之一的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四、实施达标排放的船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并满足排放标准,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并将检测报告随船备查。海事管理机构将在过闸前和到港作业期间实施百分百防污染现场检查,并开展水质采样检测。

  五、对违法排污及不达标排放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按规定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并采取责令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等措施。

  六、除上述要求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江海事局

   2021年6月22日